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17-12-27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经2014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平稳推进学校医疗保险工作,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11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疗改革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为教职工在患病住院期间,自理医疗费用较大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医疗补助资金


学校每年安排资金40万元,其中福利费与专项经费各20万元。


第四条 医疗补助范围


1.因患病在陕西省医保规定医院住院治疗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和退休职工。


2.凡不属于陕西省医保规定开支范围的自行购药、高科技检查、材料费等均不能享受本资金的补助。


第五条 医疗补助办法


1.根据申请补助的教职工当年住院符合陕西省医保规定开支范围内的自理医疗费用(核减2000元后)的总和,确定当年补助比例,每人每年补助上限不超过1万元。


2.办理时间:每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受理申请医疗补助的费用为当年10月31日前教职工住院发生的费用,1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在下一年度办理,办理医疗补助的时间提前一个月通知教职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


1.学校成立教职工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工会、财务处、校医院、人力资源部、离退休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2.教职工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审批每年职工申请医疗补助方案。


3.办公室负责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及日常接待工作。


第七条 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1.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根据资金开支范围的规定,凡参加省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应持有属于陕西省医保规定开支范围的自理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填写医疗补助申请表。自理医疗费用报销单据经校医院审核确认,报教职工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教职工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处领取补助款。


3.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公开,每年由教职工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当年补助的情况和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西交工〔2014〕35号)同时废止。